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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78号,公布2014年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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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3年第78号

  【发布日期】2013-10-28

  为保护资源和环境,配合国家产业政策,加强稀有金属出口管理,根据《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白银出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14年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

  一、2014年钨、锑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

  (一)生产企业。

  1.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放心保)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4.已获得2013年出口国营贸易资格的企业,2010-2012年每年均有钨/锑出口实绩(2010年以后获得出口国营贸易资格的企业,自获得资格年份至2012年每年均有钨、锑出口实绩;2013年新获得资格的企业暂不考核其出口实绩);新申报企业必须为已获得出口供货资质的企业,且钨生产企业近三年年均出口供货不低于2000吨(相当于仲钨酸铵APT);锑生产企业近三年年均出口供货不低于10000吨(精锑)或8000吨(氧化锑)。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出口供货实绩以经行业组织复核的数据为准。

  凡企业所产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或科技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视产品具体情况适当降低标准。

  5.必须是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冶炼加工企业。

  6.获得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达标排放证书。并提供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本年度达标排放环境监测报告。

  7.2010-2012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5年以上。

  2.已获得2013年出口国营贸易资格,2010-2012年每年均有钨/锑出口实绩(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且所出口产品须来自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企业。

  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4.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2010-2012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2014年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

  (一)生产企业。

  1.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年以上;

  2.已获得2013年出口国营贸易资格的企业,2010-2012年需有白银出口实绩(2013年新获得资格的企业暂不考核其出口实绩);新申请企业2012年年产白银80吨(含)以上,西部地区新申请企业可放宽至40吨(含)以上。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产量以国家统计局提供的产量数据或经行业组织复核的国内销售数量为准。

  凡企业所产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出口目录》或科技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视产品具体情况适当降低标准。

  3.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粉尘、废水、废气的排放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尤其是在粗银火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含砷的烟尘、废水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并获得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达标排放证书,且需提供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本年度监测报告。

  4.粗银生产流程与电解提纯生产流程在同一法人企业完成,且对电解所用粗银生产的环保措施达到以上第3款要求。

  5.回收银企业在收购地处理含银废料时,不得造成二次污染,排放应达到国家现行标准。

  6.生产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进行生产,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

  7.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8.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9.2010-2012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同等条件下,产品在国际市场注册商标、产品链条长及产品深加工比例高的企业将优先考虑核定其出口经营资格。

  (二)流通企业。

  1.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5年以上。

  2.已获得2013年出口国营贸易资格,且2010-2012年有白银出口实绩(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

  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4.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2010-2012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相关审核申报程序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依据2014年钨、锑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优先考虑采选冶综合类企业,在本地已获得2013年钨、锑出口国营贸易资格的企业数量内,对符合出口国营贸易资格的企业进行审核,并于2013年11月15日前将审核意见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

  已获得2013年钨、锑出口国营贸易资格的中央管理企业依据钨、锑出口国营贸易企业资格标准,于2013年11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依据2014年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对本地申报白银出口国营贸易资格的企业进行审核,于2013年11月15日前向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审核意见及企业申请。

  中央管理企业依据2014年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资格标准,于2013年11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

  (三)商务部对符合申报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资格的企业进行审定并在商务部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根据计算公式进行配额分配并对外公布。

  四、报送材料

  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申报企业在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并需由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一)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申请企业海关经营单位编码和企业代码。

  (二)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守法证明文件,包括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达标排污许可证书、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证明(环境监测报告正本)。

  (三)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四)所在地地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经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自2014年起,商务部将不再对钨、锑生产企业出口供货资格进行审核。

  附件:2014年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申报企业审核意见汇总表